本會於2001年12月18日在澳門政府註冊成立 , 為一非牟利文化學術團體 , 也是全球首個推動數碼攝影文化藝術之團體 , 以團結愛好數碼攝影人士及推動數碼攝影藝術活動為目的 , 其主要宗旨為 :
1 – 團結愛好數碼攝影人士
2 – 藉彼此之間的友愛和互助來共同發展、推廣數碼攝影藝術及服務社會 ;
3 – 促進澳門之數碼攝影藝術活動 。
本會自成立之今 , 得到政府各機關 、 社會人士及國內外友好社團的支持及指導 , 會務得以循序漸進 , 本會亦得到各界之認同 , 深感恩寵。
本會每年均舉辦甲乙兩組的會組季賽及舉辦一次初級會士 (AMDPA)及高級會士 (FMDPA) 名銜考試 , 此外開辦各類攝影課程 (十年來已培養了2,000多名攝影愛好者) 、學術性攝影講座、豐富影友的攝影知識 , 亦舉辦攝影展覽 , 同時亦主辦及協辦政府各機關及社團的各項攝影活動無數。 本會會秉承宗旨 , 繼續努力開拓各項活動。
到目前本會會員已達300多名。
會章
澳門數碼攝影學會會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 稱
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數碼攝影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OTOGRAFIA DIGITAL DE MACAU」, 簡稱 (AFDM) , 英文名稱為「MACAO DIGITAL PHOTOGRAPHY ASSOCIATION」 , 簡稱 (MDPA) , 為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之非牟利文化藝術團體。
第三條 宗旨
MDPA以團結愛好數碼攝影人士 , 藉彼此之間的友愛和互助來共同發展及推廣數碼攝影藝術 , 以及向會員提供數碼訊息為社團的宗旨。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愛好數碼攝影之人士 , 贊同本會之宗旨 , 承認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 , 以及依期繳交會費者 , 經會員一人介紹 , 並經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 , 可成為本會之普通或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
a) 出席會員大會 , 並在會上參與討論會務與進行表決 ;
b) 選舉權 、 被選權 ;
c) 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
d) 依照規定享用本會的各種設備。
e) 自由退會 ; 及
f) 按本章程第十條之規定 , 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
a) 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
b) 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 ; 及
c) 繳交會費 。
第七條 處分
對違反本會會章 , 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 , 經理事會審查屬實後 , 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給予警告或開除會籍 , 當事人所繳之一切會費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管理機關
第八條 本會組織
本會的內部管理機關為 : 一、會員大會 ; 二、理事會 ; 三、監事會。
第九條 組織選舉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均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在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當中選出,任期為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 但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均只可連任一次。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 由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所組成。
二、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 , 而主席團則設主席、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三、 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 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 , 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 , 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機關的成員。 特別會員大會則在理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一絛 會員大會的召開及運作
一 、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 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 , 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二 、 屬首次召集的會議 , 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 , 方能通過決議。
三 、 如果出席屬首次召集的會員大會的會員數目不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 , 則須在七天後再召集 , 屆時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出席 , 會員大會的舉行則屬有效 , 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四、 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 , 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 , 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 , 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 方為有效。
五、 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 , 可依法律規定委託其他代表出席。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a) 釐訂會務方針及討論與決定會內的重大事務 ;
b) 選舉產生各管理機關的成員 ;
c) 通過、修訂名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
d) 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以及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 ; 及
e) 解散本會。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組成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 , 由不少於九名成員組成 , 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 , 副理事長若干名 。此外 , 理事會下設秘書、財政、會員訊息部、資訊學術部、 媒體傳播部、項目策劃部、展覽及拓展部 、 賽務暨協調運作部。 理事會因實際需要可增加工作部門。 各部門分設部長一名。
二、 全體理事會成員均以義務工作性質協助本會處理會務 , 如因實際需要可外聘受薪委員 , 處理日常會務。 此外 , 各部門亦可視實際工作需要 , 自行外聘特邀委員負責有關工作 , 提報理事會備案。
三、 理事如有曠廢職務或行為不檢或有損本會聲譽者 , 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罷免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 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 , 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在不少於兩名理事聯署提出要求時 , 則可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 , 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的會議日期前十天發出 , 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三、 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 , 方可進行議決。
四、 會議之任何議案 , 須獲得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 如表決時贊成票與反對票數相同 , 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一票。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
a) 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
b) 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
c) 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 , 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
d) 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
e) 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 , 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
f) 按時制定本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 , 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 , 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 及
g) 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 , 但沒有其他會內管理機關負責的事宜。
第十六條 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
a) 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
b) 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
c) 與秘書共同簽署會議記錄 ;
d) 在理事會議表決時 , 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 , 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 及
e) 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七條 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
a) 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 及
b) 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 , 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文件的簽署
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的文件和合約 , 必須由理事長或任何兩名理事聯署方能生效。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 , 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 , 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第二十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 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 , 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 , 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 , 亦可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 監事會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 , 方可進行議決。 會議之任何議案 , 需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 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票相同 , 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 :
a) 督導理事會的一切工作 ;
b) 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
c)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
d) 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 ; 及
e)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會員名銜
第二十二條 榮譽高級會士 (Hon.FMDPA) 名銜
為表彰 :
– 對數碼攝影藝術有修養 ;
– 對推動數碼攝影活動具有貢獻 ;
– 對協助本會會務發展有良好建樹之資深攝影家 , 本會之名譽會長 , 顧問以及本會會員 ;
– 對大力贊助本會或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之人士 。
本會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 , 得向有關人士頒發本會榮譽高級會士 (Hon.FMDPA) 名銜。
第二十三條 榮譽會員 (Hon.MDPA) 名銜
對熱心於本會會務的會員或社會人士 , 本會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 , 得向有關人士頒發本會榮譽會員(Hon.MDPA) 名銜。
A 名銜考試 (AMDPA) 及 (FMDPA)
本會為提高會員之攝影藝術水平 , 特設名銜考試制度。 凡本會永久會員均可參加考試 , 其成績經名銜考試委員會評定 , 再經理事會通過 , 可依本章頒授本會會士 (AMDPA) 或 高級會士 (FMDPA) 名銜。
第五章 — 創會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
第二十四條 – 創會會長
首要必須曾擔任本會組織架構之要職 , 經理事會提名及通過後 , 出任本會創會會長 。
第二十五條
A – 名譽會長
經理事會提名及通過後 , 本會得聘請在社會有名望人士及長期熱心支持本會發展之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之職位 , 由應屆理事會提案通過或續聘連任 。
B – 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
經由應屆理事會提名及通過後 , 本會每屆得聘請若干名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 , 協助推動會務之發展 , 應屆理事會亦可提案通過續聘連任 。
第六章 本會之經費來源
第二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來源包括 :
a) 會員會費 ; 及
b) 任何對本會之合法資助及捐贈。
第七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二十七條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 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條的規定召集外 , 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
一、 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目的 ;
章程之修訂議案 , 須在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 , 且必須得到不少於長分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 , 方為有效 ;解散本會之議案 , 須在為此目的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 , 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 , 方為有效 ; 及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 , 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 , 清盤工作由應屆理事會負責 。 清盤後之盈餘須捐給慈善機構或資助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 本會成員不得分享本會解散後的任何利益及資產。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有內部規章 , 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等範疇上的細則事項 , 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 , 將公佈執行。
第二十九條 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三十條 遺缺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 , 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第三十一條 會徽
以下為本會會徽 :
本章程由甄國富起草 , 經籌委會通過實施。
此章程於 2002年2月20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組第八期公報。